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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九三学社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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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三学社章程》第一章 第一条规定:

    从事科学、技术工作以及高等教育、医药卫生等方面的高、中级知识分子,赞成并愿意遵守本社章程,可申请加入本社。

 

九三学社中央关于加强组织建设的若干规定》中规定:

   组织发展原则:要坚持“三个为主(以协商确定的范围和对象为主,以大中城市为主,以有代表性的人士为主)、注重质量、保持特色、组织发展与后备干部队伍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妥善处理好质量与数量、发展与巩固、重点与非重点、发展骨干社员和一般社员的关系,保持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的特点。

    组织发展地区:主要在大中城市。基本保持地级市组织的现有格局,在一些经济文化比较发达的地级市,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条件,经过一定程序建立组织。原则上暂不建立新的县级地方组织,一般不在没有建立组织的县及县级市发展社员。个别确需建立的县级地方组织,参照新建地级市组织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已建立的县级组织,应重点做好巩固组织、提高社员素质的工作。   

  组织发展对象:以从事科学技术以及高等教育、医药卫生工作等方面的高、中级知识分子为主。在坚持组织发展重点分工的前提下,根据工作需要,适当发展从事经济、管理、法律、文化等人文社会科学方面工作及政府部门、新的社会阶层中有较强代表性的优秀知识分子入社,这部分人士一般掌握在发展总数的30%以内。

 

       发展社员的条件:要把政治素质放在首位。新发展的社员在政治思想上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在本职工作中有一定成就,道德品质好,具有一定代表性的高中级知识分子。新发展社员中,高级职称(或相当于高级职称)的比例一般应达到40%左右,人才集中的地方应达到40%以上,以利于保持我社组织结构的特点和良好的社会形象。总体保持较为合理的年龄结构,防止为缓解平均年龄偏高而片面追求发展社员年轻化的倾向。

 

   组织发展工作的几项政策性规定:1.不在军队、公安、安全、外交和中国共产党机关(包括党报)发展社员。已在上述单位工作的社员保留社籍,但不在单位开展组织活动。

  2.不在中共党员、共青团员,工人、农民、在校学生,台湾同胞、港澳同胞、海外侨胞、宗教教职人员中发展社员。

  3.一般不在中、小学及中专、技校发展社员。

  4.少量发展新的社会阶层人士中与九三学社重点发展范围相关的代表性人士。发展新的社会阶层人士,除必须具备政治素质、道德品质、知识层次和代表性方面的条件外,还要求已作一定政治安排或担任一定社会职务,并征得省级组织同意。个别发展私营企业主中与九三学社重点发展范围相关的代表性人士,发展私营企业主,还应具备以下条件:诚实守信,合法经营,遵纪守法,热爱公益事业,在同行业中影响好、代表性强。发展前,应与其所在地中共党委统战部门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并向工商、税务等部门了解其合法经营、依法纳税情况。

  5.在新疆、内蒙古自治区的主要城市发展社员,建立组织;不在西藏发展社员。

  6.不在境外发展社员。根据扩大爱国统一战线的需要,可适当发展回大陆定居的拥护祖国统一、致力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爱国者。

  7.对已经离退休的知识分子原则上不再发展。确属在政治、学术上有较大影响和具有较高参政议政能力并能正常参加组织生活的,可个别发展。

    8.社的机关干部入社,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经过考察培养,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知识能力、工作业绩上符合入社条件,可根据工作需要发展入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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